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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人工魚礁計劃
控制捕魚活動
投放人工魚礁地點的捕魚活動受《漁業保護條例》(第 171 章)及/或《海岸公園條例》(第 476 章)規管。
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 171 章),任何人士禁止使用條例中指明的種類或類別的任何器具(即有毒物質、炸藥、電力、挖採、抽吸器具或使用船隻拖網捕魚)作破壞性的捕魚活動。此外,所有本地漁船必須在漁護署登記,而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必須使用已登記的本地漁船及根據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即指定的船隻引擎功率、附屬船隻數目上限、捕魚方法、器具、範圍及時間從事捕魚活動。

禁止捕魚活動

炸藥

有毒物質

電力

挖採

抽吸

拖網捕魚

在海岸公園範圍內,只有按《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規例》)(第 476A 章)批出的有效海岸公園捕魚許可證的持有人,方可在指定的海岸公園從事捕魚活動。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新海岸公園漁業管理策略(設有兩年過渡期)後,四個指明海岸公園已禁止商業捕魚活動,即東部水域的海下灣海岸公園、印洲塘海岸公園和東平洲海岸公園,以及西部水域的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